网络课堂遭“入侵” 课堂环境被“污染”

发布时间:2022-10-29 23:43 已有: 人阅读

  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规定,不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;

  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;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两项以上标准的;造成严重后果的。利用聊天室、论坛、即时通信软件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同时,第六条规定,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,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  在网课会议室放淫秽影片,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,如果人数较多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同时,在未成年人学生的课堂播放此类影片,将依规从重处罚。

  网课“入侵”存在“内鬼”

  “会议号:XXXX,密码:XXXX,请求爆破”。从一些中发现,班级中有“内鬼”将网课会议发到某平台上,引来“入侵者”扰乱课堂。不少高校学生都反映:“网课入侵中有在校的‘内鬼’。”

  一位“网课爆破”的参与者表示∶“除了一些没密码随机进入的线上网课,其他的大都由学生提供的该堂网课的会议号和密码。”

  问题: 组织“入侵”爆破行为的学生,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?

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黄文生解答:这些学生联合校外人士对老师进行言语辱骂,并播放不良,将可能以组织者进行论罚。但部分涉事学生为未成年人,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在我国,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,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,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,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: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;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。

  涉事未成年人学生,虽能免于刑罚,不满十四岁的人,免予处罚,但可以予以训诫,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学校也可对学生进行追查,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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