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2-08-06 15:46 已有: 人阅读
| 根据财政部1997年6月25日印发的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》的规定,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设置“财政周转基金”科目,核算本级财政部门设置的财政周转基金。以财政支出转入时,借记有关财政支出科目,贷记“国库存款”科目;同时借记“其它财政存款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,作相反的会计分录。以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,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,借记“财政周转金收入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本科目贡方余额,表示财政部门财政周转基金总额,年终余额结转下年。 |
各种规模的金融服务机构(FSI)都认识到,在满足严格的监管和合规性要求的同时,它们在提供差异化??服务方面竞争激烈。在最早的数字转换采用者中,FSI通……[详细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