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2-06-01 01:08 已有: 人阅读
| 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,公司收到中山证券转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[苏民终2043号],裁定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;驳回中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。 中山证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[苏民终2043号],裁定如下:一、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;二、驳回中金创新的起诉。 锦龙股份在回复投资者时表示,中山证券此前被暂停的业务的具体恢复时间有待证券监管部门通知。2020年8月,深圳证监局决定处罚之日起一年内,暂停中山证券新增资管产品备案,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,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,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。 |
各种规模的金融服务机构(FSI)都认识到,在满足严格的监管和合规性要求的同时,它们在提供差异化??服务方面竞争激烈。在最早的数字转换采用者中,FSI通……[详细]